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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三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的工程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

第四条  工程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持工程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招标公告必须在“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或“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上发布,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必须通过“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报名。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发放至投标截止时间,中标结果公示时间等必须执行法定时限。

第六条  招标文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本。合同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条款中的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方式、价格调整、专业分包、质量保修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文本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第七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合格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八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 ”随机抽取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依法组建,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评委分技术标评委和经济标评委两个评审组,经济标评委不少于2人。建设单位参评人员必须符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条件且只能为1人,否则全部从评委库抽取。国有资金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一经备案发放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凡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确定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确定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密切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加盖注册造价师印章并签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国家、省行业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等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详细说明工程概况、工程招标和拟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施工的特殊工艺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等特殊要求、拟使用商品砼情况、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依据《计价规范》、《计价规则》;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方案、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威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考虑市场因素等编制。

第十五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和工程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算造价。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可以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招标人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3日内作出答复或修改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1、投标人因招标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招标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总价明显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清单单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并不得与其他清单内容重复,不得考虑规费、税金及其他招标文件已列示的措施费等。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在规费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按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人工工日综合单价的报价按照省市现行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报价为零的,应有充分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暂列金额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调整,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但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不超过工程估算造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业绩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封存;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4.清标;

5.初步评审;

6.详细评审;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8.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经济标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项目等进行全面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6.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9.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增减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或者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11.降低招标文件规定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以及说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13.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工程项目的监理人;

4.为工程项目的代建人;

5.为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4.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16.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8.投标人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委会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作废标处理并计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施工评标定标按照百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根据投标报价、企业信誉与实力、企业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信誉与实力、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由评标委员会对各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按积分高低排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若多家投标单位得分一致,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采取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的原则,技术标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统一格式编写,否则废标。经统一编号后作为暗标交评委会评审。技术标编号和技术标评审结果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封存,待其他商务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再公布。

第三十五条  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企业进行有记名评分,否则该投票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技术标评委打分计算方法为:评委对每一个投标企业技术标和项目经理答辩打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为技术标和项目经理答辩的最终得分。经济标评委对各投标单位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主要材料价格及各项费率进行详细比对评审打分。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单位所报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其成本价的,且投标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可做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完善我市现有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全市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辅助评标,保证评标科学、公正、高效。待条件成熟后,实行远程异地评标,保证评标工作的经济和高效性。

第三十八条 评标软件系统由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清标及电子投标文件评审四部分组成。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应通过光盘、网站下载等方式,安全、便捷地提供给招标人、投标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提交方式、数量等内容,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光盘或其他介质的电子招标文件。

1. 电子标书分为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过渡阶段可实行电子标书与纸质标书并行双轨制。其中电子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制作,随纸质招标文件发售给各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制作,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2.电子标书必须采用具有稳定、安全、保密性能的介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标书有效性以及与纸质标书内容的一致性。

3. 电子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现场当众开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进行数据导入,供评标使用,评委应对导入的数据进行全面认真分析比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不予评审的决定:

1.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的;

2.一张光盘中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3.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制作,或者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工期、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标书为有效标书,评委只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打分。

第四十二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否则无效。

第四十三条  近一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一年,近两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二年,以此类推,精确到日。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资格时,综合得分次之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获奖证书及其它所要求证书、证明必须有原件可查,否则无效。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材料无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日期以质量核验证书为准,获奖工程以正式获奖证书日期为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员的投标资格管理,根据《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威施工备案管理细则》、《关于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实行〈执业手册〉管理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境内参加投标的外地进威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均应在投标资格审查前办理进威备案手续和《项目经理执业手册》,否则,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投标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持外地进威备案证明、拟派遣的项目负责人员的《项目经理执业手册》和其他要求的资料参加资格审查。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评标时,企业信誉和项目经理信用得分按“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信用档案备案内容为准。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得的荣誉,应在证书颁发或表彰后10日内(外地企业临时投标的应在报名前)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证书、表彰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证明资料到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录入信用档案。未登记入册的企业荣誉和项目经理荣誉,评标时不予记分(特殊情况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的例外)。外地企业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的按废标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登记备案制度。投标人中标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备案分中标通知书书面备案和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网上备案同步。未登记备案的工程,其所获业绩和荣誉在投标中不予加分。工程竣工验收后,投标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到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撤出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因重病、调离、责令停业、判刑或其它不能正常履行责任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换。工程所获业绩计入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持变更有关资料及时到各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执业手册》变更手续,其原有个人市场信用不变。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同类型工程按下列方法划分: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87号令)规定的所属专业类别划分。

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各专业工程业绩分别适用于各自的业绩标准,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1.本办法分值比重可根据工程类别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2.技术标权重按照工程类别设置,一类工程20分,二类工程15分,三类工程0—10分。

技术标设置0分的,先由评委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商务标的评审。

3.评标基准价确定:当有效投标单位家数>8家,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之和-有效报价的最高值及次高值-有效报价的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当5家≤有效投标单位≤8家,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之和-有效报价的最高值-有效报价的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单位数<5家,评标基准价= 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 .评标基准价的下浮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为97%,市政园林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为95%,其他专业工程根据实质情况确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工程量清单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评标光盘无法进行数据导入的,报价部分得0分。

6.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1适用于分部分项量较少的小型工程,方法2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需全部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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